7月14日《新京报》报道:在日前召开的河南省法院2008年第二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全省各中级法院院长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上签名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因失察、失管、失教致使所在班子成员或所辖基层法院院长连续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案件,向市委、市人大提出辞职。” 河南省法院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目的正确,动机是好的,但令人不解的是,中院院长竟然直接将领导班子成员与所辖基层法院院长并列,作为其“担保”的对象。这样一来,基层法院院长岂不是也成了中院院长的下属? 我们知道,法院并不是行政机构。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上下级法院之间只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关系,而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各级法院应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权责应当对应。现在,河南省各中院院长纷纷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但依法律规定却并没有对基层法院院长的行政领导权,如此,这部分责任承诺岂不是形同虚设? 其实,这种偶然的“错误”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院院长“有权”领导基层法院院长的现实。在一些地方,上级法院不仅承担审判监督职能,而且负责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考核、评比、奖励等,有的还有一定的资金拨付和装备保障权。尤其是近年来,基层法院院长大多由上级法院推荐,基层法院的院领导由上级法院下派,这使得一些地方的中院院长与基层法院院长形成了的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或许有人会说,“油多不坏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创新,河南法院系统的尝试有何不可呢?可问题是,本来,上级法院在审判监督过程中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的同时,还可能发现腐败线索;现在,中院院长的“乌纱帽”与基层法院院长的“廉洁度”直接挂上了钩,他们是否还敢于监督、揭露问题?会不会出于本能而“护犊子”、“捂盖子”? 法院的权力资源乃人民托付。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上级法院应当积极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慎用权,用好权,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中院院长将基层法院院长当成自己的下属,说到底还是陈旧思维在作怪,是法律信仰缺失的表现。如果这样的观念不能得到彻底清理,如果在实践中不能理顺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法治进程必将受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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